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鄂政發〔2015〕 6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 12號)的精神,現就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把惜“金”如金、生態開發、綠色發展,作為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尊重群眾意愿,全面統籌礦產資源“管、探、采、加、用”全過程管理,從嚴管理、適度開發,推動礦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既保障科學發展,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服務和改善民生,實現資源開發、生態保護、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為全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
二、科學統籌礦產資源規劃
(二)編制實施礦產資源生態開發與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國家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湖北省“十三五”礦產資源生態開發與保護規劃。堅持生態開發、保護優先、節約利用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發展方向,實現礦產資源規劃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統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堅持分區分類管理和總量調控,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不斷調整和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與結構。
(三)嚴格準入管理。實行礦產開發利用社會經濟效益、生態保護、安全生產等績效綜合評估制度,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交通設施、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森林(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重點旅游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等生態保護區域或者生態敏感區域范圍內開發礦產資源。除開采地熱、礦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鎮、重點景區周邊新設采礦權。
三、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
(四)持續推進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積極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以能源、緊缺資源為重點,優化勘查布局,加快推進礦產勘查。加快頁巖氣調查評價與勘探開發步伐,加快鄂西頁巖氣潛在儲量區頁巖氣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探開發。研究制定地質勘查要素配置及投入收益政策、財政資金與社會資本合作勘查項目的成果處置政策。按照與財政收入同步增長的原則,逐年提高省地勘基金預算規模,鼓勵市、縣財政出資開展前期勘查。進一步開放礦產勘查市場,鼓勵社會投資找礦。探索引入PPP模式,搭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地質找礦平臺。堅持勘查與保護并舉,實現綠色勘查。強化地方政府對地勘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監管職責,改善地勘工作外部環境。
(五)建立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推進荊州江陵、武漢新港、宜昌枝城、襄陽余家湖四個煤炭儲備基地建設。針對云應、潛江凹陷采鹽溶腔條件,加強油氣等國家重要戰備資源儲備研究。探索實行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國家儲備與地方儲備相結合的礦產資源儲備合作機制。
四、科學配置礦產資源
(六)嚴格礦業權出讓管理。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除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可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以及鼓勵地勘單位從事基礎性地質工作外,其余探礦權和采礦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七)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監管。礦業權出讓、轉讓一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出讓、轉讓過程和結果嚴格按程序向社會公開。加強礦業權市場監管,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八)建立凈采礦權出讓聯席會議制度??h級建立凈采礦權出讓聯席會議制度。開展采礦用地改革試點,在礦業權出讓前,由縣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及礦山所在鄉鎮、村民代表,對擬出讓采礦權項目的環境影響、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遷等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形成一致意見后,方可實施出讓。
(九)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研究建立礦產資源稅費動態調整機制。研究制定低品位、共伴生、難選冶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和減免標準。探索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制度改革,研究差別化征收標準與辦法。嚴格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標準,不得設立過渡賬戶,不得捆綁收費。制定探礦權轉采礦權新增儲量補繳探礦權價款管理辦法。對試驗性生產礦區按年度消耗資源依法收繳價款和稅費。
(十)推進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省級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下放審批管理權限。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合并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
(十一)加強礦業市場大數據監測分析。擴大“互聯網+”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領域的運用。依托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增值稅信息化征收管理,強化礦產品價格、礦業行情監測。加快發展礦業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加強大數據分析在礦產資源配置、儲量消耗、礦業市場趨勢研判等領域的發展與運用。
五、推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十二)實施省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試點。在礦產源開采區、礦產資源產業聚集區,遴選產業發展遠景好、綜合利用效益高、亟需綜合利用降廢減排的礦種,統籌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政策支持,培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企業、示范工藝和示范園區。到2017年,建成4-6個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點,提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整體水平。
(十三)搭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政用產學研”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平臺。充分發揮政府政策調節作用,建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技術成果、需求和專家數據庫。加快推動優惠政策、科技成果、技術需求在政府、市場、專利成果所有者、生產礦山之間快速流動、有機匹配和精準對接合作。
(十四)建立健全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長效機制。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標準,建立監測考核體系,實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礦產資源利用績效與獎懲掛鉤,逐步淘汰開采工藝、設備、管理落后,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和安全環保達不到要求的落后采掘產能,全面促進礦產資源高效利用。
六、全面促進礦業轉型升級
(十五)加快推動優勢傳統資源產業改造轉型升級發展。支持冶金產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加大技術改造、提升裝備技術水平,調整產品結構,推進下游金屬高新材料產業發展,盡快實現轉型升級;推動石化工業向產業集聚、生產節約、產品高端化轉變,完善武漢乙烯下游高端產品鏈,打造中部地區石化產業基地;推進磷礦資源和磷化工產業整合,加強磷化工技術攻關和產品研發,以科技進步推動中低品位磷礦及伴生資源利用;開發石墨資源,推動石墨產業發展;依托非金屬礦產資源優勢,發展輕型、新型建材、飾面石材、玻璃陶瓷產業。支持省屬國有企業采取市場化方式,以采礦權為紐帶,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高產業集中度。
七、全面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
(十六)開展綠色礦業示范區建設。以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全過程,以創建“綠色礦山、和諧礦區、誠信礦務”為主要內容,先行先試、集中連片,推進綠色礦業示范區建設。
(十七)加強礦山環境整治和生態恢復。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落實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責任。加快實施“礦山復綠”重大工程,2025年前,基本完成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嚴格礦產資源開采的生態環境準入,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實行礦山企業生產性、過程性恢復治理,邊開采、邊保護、邊治理,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綜合治理、低丘緩坡土地綜合利用等有機結合,建立“政府出資引導、優惠政策扶持、企業依規治理、社會資金參與”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機制。
八、構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新格局
(十八)加強礦產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基礎工作。實行過期礦業權公告注銷制度。建立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網上互動平臺。實施礦業權人信用監管,推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不良行為“黑名單”制度。推進地質資料和礦業權檔案服務社會化。
(十九)推進科技管礦。深化“一張圖管礦”系統應用,開展“智慧礦山”示范工程。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基礎,綜合運用信息、網絡、航空航天遙感監測等技術,構建“天上看、地上查、群眾報、網上管”的立體監管體系。
(二十)構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堅持政府主導,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總責。發改、經信、科技、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建、水利、林業、安全監管、地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礦產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