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礦業經濟正處于大調整時期,國內礦業經濟的提振不僅需要繼續在礦業權出讓環節(供給側)發力,而且需要加快國內礦業權轉讓管理中的交易制度研究,重振礦業市場活躍力。因此,有必要對國內礦業權轉讓交易市場的制度演變過程進行梳理,以期把脈礦業權市場的未來。
新中國成立以來,礦業權轉讓交易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可以用三個階段來進行概述:第一階段,礦業權轉讓交易制度尚未建立階段(新中國成立~1978年);第二階段,礦業權轉讓交易市場制度逐步建立(1978年~2000年);第三階段,礦業權轉讓交易市場制度日趨完善(2000年至今)。
第一階段,礦業權轉讓交易制度尚未建立階段(新中國成立~1978年)
礦業權同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進程是緊密相連的,經歷了“認識-完善、再認識-再完善”的過程。
新中國成立之后到1978年的改革開放前,中國礦業權制度一度空白。因為在該段時期,我國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管理實行的是分部門分割分散的計劃管理模式,礦產資源按種類的不同分屬于地質、石油、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等部門條塊管理。礦產資源實行公有公用公營,行政管理成為資源安排的唯一主體,礦產資源產權市場掌握在政府手中,不允許市場交易存在,礦山企業類似于國家的行政部門。礦產資源管理的主要依據不是法律,而是計劃任務指標、條例、規范等,管理手段以行政命令為主,管理內容突出實物定額,管理重點是資源開發上的數量擴張,礦產資源是無償使用的。雖然這種管理模式存在多種弊端,但從當時中國所處的國際形勢來看,發達國家對中國搞經濟封鎖,資源封鎖自然納入其列。礦產資源尤其是戰略性礦產如石油、煤、鐵等的大量開采,對重工業經濟增長有著基礎原料、燃料供應的作用,采取計劃管理體制和無償開采的制度,對解決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礦產需求起到了積極作用,并促進了我國完備的重工業體系較早形成。
第二階段,礦業權轉讓交易市場制度逐步建立(1978年~2000年)
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礦產資源制度改革開始向市場化邁進,轉變資源利用觀念,礦產資源由無償使用轉為有償使用,并重新界定礦產資源產權,探索建立礦業權交易市場,使資源企業逐步擺脫對政府的過度依賴,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源浪費問題,資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
礦業權管理逐步成為礦產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起步于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9條規定:“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繳納礦區使用費。”這里的“礦區使用費”就是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的萌芽,也可以看作是礦業權市場建設的萌芽,但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之前,我國仍然禁止礦產資源交易。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資源稅暫行條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地質勘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實施,從微觀層面對礦產資源各個具體環節的行政程序如何運行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有效地促進和規范了礦業權市場建設。
1996年,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確立了礦業權“有償取得,依法轉讓”的法律制度。允許探礦權、采礦權在一定條件下轉讓。這一修改肯定了探礦權、采礦權的財產屬性,適應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有利于建立一種公平競爭的礦業權管理體制,有利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和發展,有利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礦業權市場,促進我國礦業發展。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范圍、轉讓的條件、轉讓的程序、轉讓的審批以及違反本辦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隨著《關于涉外非法人企業申請探礦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暫行規定》及《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的頒發,我國的礦業權市場日趨完善。
2000年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礦業權交易市場得以正式建立。該規定將探礦權和采礦權統一稱為礦業權,首次明確礦業權為財產權,適用不動產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了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該規定將礦業權的“出售”明確列為可以采取礦業權轉讓的方式之一,該規定還給予出售以“礦業權的出售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出賣給他人進行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至此,國土資源部通過部門規章,首次明確肯定礦業權可以買賣,還規定礦業權可以出租和抵押。其實,在我國當前的體制下,礦業權交易的二級市場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交易市場。該規定為礦業權市場的建立和礦業權的流轉提供了運行準則。
第三階段,礦業權轉讓交易市場制度日趨完善(2000年至今)
(1)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逐漸捋順。2003年,中央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地方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對國有資產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皣Y委”作為權威的特定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以資本為紐帶,理順出資關系,進行產權管理。在實際管理操作中,國資委只是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并沒有把資源類國有資產劃歸為國資委管理。2003年以后,與礦產資源管理相關的有關部門精簡為8個: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包括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礦業權管理統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2)礦業權管理制度的逐漸完善。2003年《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得以出臺。2006年國土資源部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隨著《關于實行全國探礦權統一配號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7]294號)的下發,2008年1月1日開始了探礦權統一配號制度?!蛾P于實行全國采礦權統一配號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292號)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采礦權統一配號制度。2010年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為規范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確保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正、公平,提出了規范要求。為規范礦業權交易機構和礦業權人交易行為,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2011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出臺了《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對礦業權轉讓的基本規則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國土資源部出臺的第一份規范礦業權交易的文件,礦業權市場建設制度日趨完善。
為了創造更加公平的礦業權市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文《關于做好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補償費征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14號),對中外合作石油資源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做出了新的規定。為了加強礦業權調控和促進整裝勘查,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信息化管理,加強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監管功能,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文件《關于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編制入庫的礦業權項目配號有關問題的函》(國土資廳函[2012]229號)。
?。?)國有資產管理由行政化向法治化轉變。從改革的歷程來看,從放權讓利、利改稅、承包制、公司制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由最初的行政措施、政策指導和其他手段調整為主轉變為以法律調整為主,“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之間的關系,要法律方式來確定,他們之間的許多矛盾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
政府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致力于創造一個有利于各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頒布實施了《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會計法》、《審計法》、《價格法》、《公司法》等。
在改善和加強國家宏觀調控方面,制定了《預算法》。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預算管理權限。具體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由:1982年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1年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個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1994年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9號)、1995年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事選派暫行規定》(國資企發[1995]第59號)、1995年的《財政部企業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財工字[1995]7號)、1999年的《關于印發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40號)、1996年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2000年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2001年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字[2001]325號)、2003年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2006年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年5月18日施行)、2007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200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第十八號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礦業權的取得、轉讓公告》、深知證券交易所發布《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礦業權相關信息披露》、2011年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4號)、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9號)、2014年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8號)、2014年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2號)、2014年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9號)、2015年《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2015年8月24日印發)等。
從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在政策法律方面的供給軌跡看,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正逐步邁向法治化軌道。
?。?)礦業權管理由繁瑣向簡化逐步轉變。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從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來看,這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一套組合拳:一是廢除了最低法定資本制度;二是把注冊資本由過去的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三是取消了在資本注冊結構當中貨幣出資不低于30%的規定;四是簡化了住所登記要求;五是建立了電子營業執照制度;六是取消了年檢制度,建立了年報制度;七是由過去的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八是建立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九是建立寬進嚴管的機制;十是建立了社會協同共治的新體制。為適應簡政放權的形勢需要,國土資源部下發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停止執行〈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國土資源部礦業權(非油氣礦產)申請部分要件報送方式的公告》、《國土資源部關于部發證礦業權(非油氣)延續項目提醒服務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取消后相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2號)等。
一系列的礦業權管理制度的修改,從而大大減少了行政審批的要件,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體系正在發揮積極作用,礦業權轉讓交易市場的制度體系建設日臻完善。